当前位置: 主页> 教会信息 > 教会规章> 文章

思澄堂堂委会议事规则

发表于:2018-04-12 11:30    浏览量:15346

一、堂委会议由主任牧师或由主任牧师委托驻堂牧师召集并主持会议。

二、一般情况堂委会每逢单月的第一个主日第二堂聚会结束后召开堂委会例会,若遇重要事情,主任牧师或驻堂牧师可随时召开堂委会,堂委可向主任牧师或驻堂牧师提出召开堂委会要求,由主任牧师或驻堂牧师决定是否召开会议,有必要时,堂委会可召开扩大会议。

三、堂委会会议需半数以上堂委到会方有效;一般事情决议需应到人数1/2以上通过方有效,重要事情还必须全体堂委会2/3以上通过方有效。一般会议表决采取口头表决方式,特别重要事情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四、对于特别重要事情,主任牧师具有一票否决权,行使否决权后,堂委会须反复协商,若无法达成协议,经全体堂委4/5以上无记名表决通过可启动要求变更主任程序,待主任重新确定后,再次召开会议。

五、对于特别重要事情的认定,需全体堂委人数2/3以上通过。

六、要求变更主任的程序包括如下:须经全体堂委4/5以上无记名表决通过,以堂委会名义向市两会提出书面报告,等待处理。

七、会议需做好记录,关于重要或特别重要事情的决议或决定,全体堂委需签字认可。